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名称:Professional Committee on Health Check-up and Assessment of China Medic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PCHA。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协会下属的二级机构,是健康体检与评估领域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其成员由全国各级医疗机构从事健康管理与体检领域医、教、研工作的临床与基础工作者,医药企事业单位及与健康管理领域有关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药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发展医药教育事业,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素质,为医药行业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医药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上级协会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本委员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卫计委、国家药监局和总后卫生部的业务指导,其上级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五条 委员会的办公地址:长沙韶山北路2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开展范围:
(一)组织与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有关专家共识与指南;
(二)参与国内健康体检健康管理领域的医药教育、培训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研究和讨论,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健康体检健康管理领域的医药教育与培训研究课题或有关任务;
(四)为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组织的健康体检领域的继续教育或培训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五)参与健康体检与管理评估相关的医药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等培训活动,举办培训班、研修班,组织编写有关教材;开展健康体检医药教育与培训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国际间健康体检与评估领域的医药教育与培训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活动;
(七)编写、发行有关健康体检与评估领域医药教育与培训的学术刊物、资料和书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委员会会员采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会员的主要对象是:国内各级医疗机构、医药培训机构,医药企事业单位,从事医药教育的群众团体,热心医药教育培训的领导干部、医药工作者及在医药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健康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报协会批准、备案;
(七)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在因特殊情况,会员大会无法召开或参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代行会员大会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修定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审查批准并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9年11月1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工作条例自协会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