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及民营体检中心管理暨学术水平,提高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化规范化,提高机构管理暨整体人员素质,以适应当前健康中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最终达到2050健康中国的目的;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规范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名称:Professional Committee on Health Check-up and Assessment of China Medical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PCHA。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下属的二级机构,本委员会是健康体检与评估的全国性、专业性的医药教育社会团体,其成员由各医疗机构、医药科研单位、医药企业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为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药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法规;共同发展医药教育事业,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素质,为医药行业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健康管理现代化服务。
第三条 委员会须承认《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的领导,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南大学湘雅二院健康管理中心。委员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卫计委、国家药监局和总后卫生部的业务指导,其上级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委员会按照《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章程》的规定和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包括:
(一)组织与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有关专家共识与指南;
(二)参与国内急健康体检与评估领域的医药教育、培训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研究和讨论,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健康管理与评估领域的医药教育与培训研究课题或有关任务;
(四)为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组织的健康体检与评估领域的继续教育或培训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五)参与健康体检与评估相关的医药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等培训活动,举办培训班、研修班,组织编写有关教材;开展健康体检与评估教育与培训有关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国际间健康体检领域的医药教育与培训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活动;
(七)编写、发行有关健康体检领域医药教育与培训的学术刊物、资料和书籍。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经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授权,本专业委员会可在本专业领域内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并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颁发会员证书。会员条件、会员权利和义务等完全遵照《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章程》和《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会员的主要对象是:国内各级医疗机构从事健康体检评估领域医、教、研工作的临床与基础工作者,医药企事业单位,热心医药教育培训的卫生事业领导干部及与健康体检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审批表;
(四)由协会审核登记后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人数表决通过,应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常委100名、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人选须经酝酿、协商,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备案。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副主任委员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报协会批准、备案;
(七)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在因特殊情况,会员大会无法召开或参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理事会可代行会员大会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电视/电话/网络会议)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电视/电话/网络会议)召开。
第五章 工作运行程序与经费来源
第二十四条 工作运行程序
本委员会原则上不再成立专家委员会,由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召开的会议代替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协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上述经费的收支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经费来源,由协会财务统一负责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审查批准并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自协会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健康体检与评估专业委员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